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杜宇教授:基于类型思维的刑法解释的实践功能

发布日期: 2017年04月21日

【摘要】 一种新的解释思路的提出,应考虑其实益。本文围绕基于类型思维的刑法解释的实践功能展开讨论,并与概念式的涵摄模式加以比较。在本文看来,合类型性刑法解释的功能优势主要表现在解释的实质化、具体化、结构化与区分化。实质化机能是指,它能明白地诉诸于评价,从而把握个别规范的核心意旨,避免对形式特征的过度纠缠;具体化机能表现为,它能配合刑法上的概括条款、不确定概念的司法适用:每一次的类型化,使得抽象条款、概念在特定方向或领域中的意义得以相对明确,由此不断充实其意义内涵;结构化机能是指,类型性解释不仅可以显示个别规范的核心价值,而且可以清晰地揭示具体事物之间的意义关联。透过类型之间的比较,它能帮助我们洞察各类型在内部构成上的联系与区别,从而展现规范间的过渡关系和价值关联,把握刑法体系的意义脉络;区别化的机能体现为,当司法者无法形成统一的解释基准时,它能够分而治之地处理法律素材。解释者不仅可以先在较低层面形成个别化的解释结论,而且可以在这些微观领域中形成特殊化的、各自区别的解释规则。同时,它也始终向未来开放,容许解释者在不断累积的基础上,向更高层次的、统一的解释基准迈进。

【关键词】 类型; 概念; 刑法解释; 价值判断;

来源:《中外法学》 2016年05期